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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来源:濮阳市残联 发表时间:2017-02-10 浏览次数:875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经济新常态下就业创业工作,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引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豫政〔2015〕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建立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机制

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作为宏观调控的目标导向。加大对各县(区)政府就业目标评估考核力度,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作为政府年度考核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计局、统计局)

(二)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

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3年内首次来濮就业的大中专学生、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符合条件的被征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缴纳部分最低标准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2/3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标准为本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2/3。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初次核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加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并按照有关政策予以支持。争取开展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科技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濮阳支行)

(三)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

建立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全面落实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依法参保缴费、采取有效措施未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实行先支后补、据实列支、总额控制,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切实做好结构调整中失业人员的就业安置工作。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实施减负稳岗,对低端落后、退出市场的企业要制定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转岗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加快构建失业动态监测、失业预警、失业调控一体化的失业预防工作体系。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制定应对失业风险的应急预案。加强失业调控,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失业,要提前采取专项政策措施进行预防调控,最大限度地规避失业风险,保持就业局势稳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

二、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四)开展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

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对照创建标准,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政策支持体系、创业培训体系、创业服务体系、工作考核体系五大体系,扎实推进创建工作开展。完善政府支持创业的政务环境,进一步降低创业准入门槛,探索实行正面清单制的行政审批,对初创企业按规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面落实国家促进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进一步降低创业成本。举办创业训练营、创新创业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多种形式的创业活动,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培育创业文化,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环境。(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文广新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农业畜牧局、商务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残联、工商联、人行濮阳市中心支行)

(五)激发大众创业活力

扶持大中专学生(包括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以及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下同)、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农民工、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城乡各类群体自主创业,支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鼓励小微企业“二次创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为经济发展打造新引擎。加大对大众创业的项目资助力度,鼓励各类群体在互联网+十大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创业。每年遴选一批优秀初创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做好省扶持创业项目推荐工作。大中专学生初创企业,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可凭创业者身份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员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等资料,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可凭工商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明,按规定程序申请领取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同时也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创业补助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探索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对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加强社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人员创办社工机构,探索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办法。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城乡各类创业群体新创办企业,正常经营并带动就业5人以上,并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给予创业者每年最高10000元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每带动1人就业给予企业每人每年5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所有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农业畜牧局、工商局、工业和信息化委)

(六)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

加强创业孵化园区建设,依托产业集聚区、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等各类园区,全市至少建成5家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园区。各县(区)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需求实际,至少建成2家创业孵化园区,有条件的县(区)要探索创建农民工返乡创业园。濮阳职业技术学院、濮阳医专(筹)要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平台。濮阳市高级技工学校要探索建设创业大学。对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残疾人创办的实体在创业孵化园区内发生的物管、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鼓励有条件的创业孵化园区建立创业担保基金,为入驻创业者提供创业贷款担保,对创业孵化园区为入驻创业项目提供贷款担保的,按照贷款额度的1%购买服务,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0元,每年每个项目只能购买一次服务。大力发展创业训练营、创业咖啡、众创空间和新型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新型孵化平台,集中为创业者提供工作空间、交流空间、网络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的孵化服务。发动和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创业孵化园区,被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孵化园区的,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每成功孵化一户给予创业孵化园区2万元奖励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科技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农业畜牧局)

(七)强化创业培训

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在校期间可以参加创业意识培训、创办(改善)企业培训、创业实训各一次,并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和申领办法仍按现行政策执行。继续做好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农民工及其他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创业培训工作,提高大众创业能力。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切实做好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农业局、民政局)

(八)拓宽创业融资渠道

大力发展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探索设立濮阳市大众创业引导基金,支持带动就业能力强、有成长潜力的初创小微企业及新兴产业领域早中期、初创期企业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市、县两级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统一更名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大力支持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指大龄、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及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各类人员自主创业,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进一步简化办理手续,开辟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绿色通道”,全面落实高校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同级财政要预算安排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完善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的操作办法,不断扩大担保基金规模。在坚持财政筹集担保基金主渠道、保证失业保险待遇正常支付的前提下,每年按需借用部分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农业畜牧局、编办、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局、人行濮阳市中心支行)

(九)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

完善和落实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政策措施,将农民工纳入创业扶持政策范围,不断加大对农民工创业的扶持力度。将农民工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相结合,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引导和鼓励农民工利用闲置土地、厂房、镇村边角地、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荒滩等进行创业。加快建立农村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机制,开展林地承包(租赁)经营权及林木、畜禽、水产品等活体资产作为有效担保物试点。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农民工创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探索建立农民工诚信台账和信息库,对经营正常、信誉较好的农民工可直接给予信用贷款。支持农民网上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开展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畜牧局、扶贫办、团市委、工商联、人行濮阳市中心支行)

(十)健全创业服务体系

各县(区)要整合资源,充分发挥相关部门促进创业的职能作用,培育发展创业企业,搭建创业服务平台,完善创业服务等政策措施,加快形成政府主导、市场主体运作、社会力量参与的创业服务体系,为全社会创业者提供均等化、普惠化、精细化、便捷化的综合性创业服务。大力发展各类创业服务业,把创业服务业纳入生产性服务业扶持范围,优先给予政策资金扶持,引进一批有影响力的具有集成创业服务能力的创业服务企业,培育一批本土创业服务企业,进一步提高我市创业服务水平。强化公共创业服务和创业辅导,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和创业项目库,定期征集发布创业项目,并按规定给予补贴。各类创业孵化平台、创业服务机构(不包括已经纳入财政预算的公共服务机构)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辅导服务,对其中每年提供辅导服务三次以上的人员,可按每人每年400元的标准购买辅导服务,提供融资服务的,按实际融资(天使或创投方式)额度的0.5%购买融资对接服务,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0元。探索组建以创业成功人士和创业服务业专业人士为核心的创业联盟,搭建创业交流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商务局、工商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濮阳市中心支行)

三、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十一)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继续做好基层管理服务岗位安置高校毕业生试点工作,每年购买一批教育、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社会工作、残疾人服务、养老服务、农技推广等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逐步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和安置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制度。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提高公务员定向招录比例,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的办法,鼓励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对高校毕业生到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单位就业、服务3年(含3年)以上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申报职称时,免职称外语考试。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对现代农业单位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企业每人3000元的就业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规范就业见习管理,提高见习质量。开展见习基地达标升级活动,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市财政分别给予见习单位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建立就业见习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对就业见习单位见习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次年度将补贴标准从7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对就业见习期满留用率低于30%,且工作不规范,就业见习质量较低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情节严重的取消见习单位资格。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发布和备案制度(涉密等特殊岗位除外),央企、省企驻濮单位自行组织招聘以及我市各级国有企业组织招聘时实行招聘信息公开,招聘信息应通过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发布,并对拟聘人员予以公示。(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农业畜牧局、教育局、卫生计生委、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残联、扶贫办、工商联、人行濮阳市中心支行)

(十二)加大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力度

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将长期失业人员由登记失业1年以上调整为半年以上。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适度控制岗位规模,完善岗位申报评估办法和程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且重点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中的特困人员,不得用于安排非就业困难人员。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加大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的补贴和奖励力度,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加快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灵活就业。加大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深入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用于社区就业服务工作经费补贴。强化对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以充分就业社区活动为载体,推进就业援助工作精细化、长效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残联)

(十三)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数据库,推行农村劳动力就业实名制,为农村劳动力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积极开展跨地区劳务合作,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广泛收集产业集聚区用人需求,引导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加强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在农民工输入相对集中的城市,要依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等现有资源,整合各部门公共服务资源,拓展管理服务、权益维护、文化教育、党团活动等服务功能,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逐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安局、教育局、卫生计生委、团市委、妇联、残联)

(十四)促进退役军人就业

积极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义务兵,要确保岗位落实,细化完善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聘用)以及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的措施。按照全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要求,做好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工作。鼓励高学历退役士兵报考试点班,并适当增加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比例。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同时,切实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教育局、市委编办、濮阳军分区政治部)

四、加强就业创业服务

(十五)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整合公共就业服务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形成统一、高效、便民的公共就业和人才管理服务体系。将教育系统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机构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创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为创业者提供教育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依法理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财政供给体制,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标准化建设,健全考核激励和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加强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专业岗位持证上岗和待遇激励制度,切实提高专业化水平和工作积极性。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鼓励社会力量主动作为,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的格局,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财政局、教育局)

(十六)加快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

按照统一建设、省级集中、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以完善服务、规范管理、健全功能、提高效率为目标,以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网络到边到底为指导,加快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全面应用全省统一的就业管理信息系统,积极推进数据和系统省级集中,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加快推行就业实名制,提高就业工作质量和效率。以服务社会、服务市场需求为导向,打造全方位、立体式的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形成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全天候就业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就业信息监测制度,逐步扩大监测范围,提高数据质量,实现对全市就业服务管理和人力资源状况的动态监测。建立健全就业创业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就业创业信息共享开放,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政府数据提供专业化就业服务,加强就业创业信息统计分析,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推动政府、社会协同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

(十七)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

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形成有利于公平就业的制度环境。健全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和市场监管措施,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服务外包、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业,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推动实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完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制度体系。(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

(十八)加强职业培训

各县(区)要全面深入实施全民技能振兴工程,以就业为导向,以项目建设为引领,突出特色,打造品牌。把城乡劳动力引导性培训和新成长劳动力职业素质培训列入培训补贴范围,通过开展培训将城乡劳动力培养成为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劳动者。力争使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力全部接受相应的就业技能培训,使在岗城乡劳动力得到一次技能提升培训或高技能人才培训,使具备一定创业条件或已经创业的群体有机会接受创业培训,实现“一人、一技、一业”。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困难企业职工在岗技能提升和轮岗培训等多种形式培训,增强其就业和职业转换能力。积极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着力提升其从业技能和综合素质。鼓励支持企业开展新招用青年劳动者和新转岗人员的新型学徒制培训,创新校企合作机制。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完善有利于劳动者成长成才的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畅通技能人才职业上升通道,推动形成劳动、技能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

创新培训机制,整合培训资源,提高培训效能。对全市培训机构实行统一定点管理,引进市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建立培训工种目录和培训教师资源库。创新培训模式,细化培训层次,打造“引导性培训+职业素养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新模式。尝试采用积分制、“时间银行”、培训券等方式开展培训。利用现代网络技术,采取“线上+线下”方法,线上主要开展理论知识学习,线下主要开展实际操作练习。在有条件的地方试点建设技能培训超市,方便城乡居民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特点选择培训项目。推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制度,鼓励各级各类培训机构深入县(区)、乡(镇)、农村基层开展培训工作,根据培训成果申领培训补贴。实行培训分级管理制度,下放管理权限,下沉服务经办职能,将培训管理职能下放到县(区),业务经办下沉到乡镇、农村社区和培训机构,逐步形成市考核、县监管、乡经办的培训管理新机制。(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畜牧局、民政局、教育局、扶贫办、残联、总工会、团市委、妇联、财政局)

(十九)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的联动机制

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的综合作用。探索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缴费基数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基本生活。鼓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尽快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用人单位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根据招用人数和合同期限给予每人不超过6个月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就业安置补助,就业安置补助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二十)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办法

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名称调整为就业创业证,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和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凭证。已发放的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一)建立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

完善统计口径和统计调查方法,提高数据质量,将性别等指标纳入统计监测范围,探索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体系,把创业主体增长、创业贷款发放、创业服务业发展等作为创业工作的指标。财政部门要把就业创业统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统计、工商、教育等部门建立就业创业统计工作会商协调机制,提高就业数据统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探索建立政府委托第三方开展就业统计调查和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及就业状况发布制度。(责任单位:市统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科技局、工商局、人行濮阳市中心支行)

五、强化组织领导

(二十二)健全协调机制

各县(区)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程,健全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共同推动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充实市审计局、统计局、卫生计生委等单位为成员单位。进一步发挥各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促进就业创业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十三)落实目标责任制

各县(区)要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健全目标责任制,切实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内容,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使用与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提高权重,并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问责当地政府有关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责任单位: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十四)加大资金保障力度

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逐年加大就业创业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单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支出条目,切实保障各项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开展所需经费。结合就业创业服务实际需求,将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高校开展的招聘会、创业大赛等各类专项服务活动所需经费,以及创业型城市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创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人员培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信息化建设等费用纳入就业专项资金补贴范围,以保障各项就业创业工作正常开展。要明确资金支出责任,简化程序,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着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

(二十五)加大宣传引导力度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以及其他各类宣传平台多角度、多方位宣传政策、解读政策,宣传促进就业创业的经验做法,宣传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积极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广新局、教育局)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意见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同时,要切实转变职能,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以稳就业惠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201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