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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关注保障残疾军人权益

来源:濮阳市残联 发表时间:2022-12-27 浏览次数:154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8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该法关注保障残疾军人权益。

《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国家和社会尊重军人、军人家庭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的奉献和牺牲,优待军人、军人家属,抚恤优待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国家建立抚恤优待保障体系,合理确定抚恤优待标准,逐步提高抚恤优待水平。”

《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国家对残疾军人的抚恤制度,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军人残疾抚恤制度。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并颁发证件,享受残疾抚恤金和其他待遇,符合规定条件的以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

《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国家和社会对军人的各项优待措施,还特别规定了残疾军人在医疗、交通等方面所享受的优待措施,该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和社会对残疾军人的医疗依法给予特别保障。”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和轨道交通工具。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以及与其随同出行的家属,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享受优先购票、优先乘车(船、机)等服务,残疾军人享受票价优惠。”